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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装用纤维干燥剂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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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---包装用纤维干燥剂HBC 7-2001批准日期 2001-09-13实施日期 2001-09-13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包装用纤维干燥剂 HBC 7-2001The Certifiable Technical

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Products Fibrous Desiccant for Packaging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包装用纤维干燥剂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、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。

 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包装用干燥剂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。 GB 10455-89 包装用硅胶干燥剂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,应使用其最新版本。

 3 基本要求 3.1 产品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。 3.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
 4 技术内容 4.1 产品的吸湿本体应为改性植物纤维。 4.2 产品在不同相对湿度下对水蒸气的吸附量应不低于GB 10455-89对硅胶干燥剂吸附量的要求。

 5 检验 5.1 对产品吸附量的检验采用GB 10455-89中5.1规定的方法。 5.2基本要求和技术内容4.1条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来验证。

 附加说明: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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